噪声测量方法
一、测量仪器
1、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,其性能应不低于GB 3785和 GB/T 17181 对2型仪器的要求。测量35 dB以下的噪声应使用1型声级计,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需 要。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GB/T 15173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。当需要进行噪声的频谱分析时, 仪器性能应符合GB/T 3241中对滤波器的要求。
2、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,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;每次测量前、后必须在测 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,其前、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.5dB, 否则测量结果无效。
3、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。
4、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 “F”档,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。
二、测量条件
1、气象条件:测量应在无雨雪、无雷电天气,风速为5m/s 以下时进行。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 件下测量时,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,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。
2、测量工况: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,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。
三、测点位置
1、测点布设
根据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、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,在社会生活噪声 排放源边界布设多个测点,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。
2、测点位置一般规定
一般情况下,测点选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外1m 、高度1.2m 以上。
3、测点位置其他规定
(1)当边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,测点应选在边界外1m、高于围墙 0.5m 以上的位置。
(2)当边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(如声源位于高空、边界设有声屏障等),应按 5.3.2设置测点,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 处另设测点。
(3)室内噪声测量时,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.5m 以上、距地面1.2m 高度处, 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。
(4)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的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,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 测量时,测点应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.5m 以上、距地面1.2m、距外窗1m 以上,窗户关闭状态下测 量。被测房间内的其他可能干扰测量的声源(如电视机、空调机、排气扇以及镇流器较响的日光灯、运转时出声的时钟等)应关闭。
四、测量时段
1、分别在昼间、夜间两个时段测量。夜间有频发、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最大声级。
2、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,采用1 min的等效声级。
3、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,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,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 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。
五、背景噪声测量
1、测量环境: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测量被测声源时保持一致。
2、测量时段:与被测声源测量的时间长度相同。
六、测量记录
噪声测量时需做测量记录。记录内容应主要包括:被测量单位名称、地址、边界所处声环境功 能区类别、测量时气象条件、测量仪器、校准仪器、测点位置、测量时间、测量时段、仪器校准值 (测前、测后)、主要声源、测量工况、示意图(边界、声源、噪声敏感建筑物、测点等位置)、噪声 测量值、背景值、测量人员、校对人、审核人等相关信息。
七、测量结果修正
1、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大于10dB(A)时,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。
2、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~10 dB(A) 之间时,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 声值的差值取整后,按表4进行修正。
表 4 测量结果修正表 单位dB(A)
差 值 | 3 | 4~5 | 6~10 |
修正值 | -3 | -2 | -1 |
3、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dB(A)时,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,视情况按5.7.1 或5.7.2执行;仍无法满足前两款要求的,应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